4000-025-066

详细内容

省级众创空间

首先是基本条件:
第1点 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江苏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第2点 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第3点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
第4点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第5点 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第6点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第7点 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第8点  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申报省级众创空间的好处

第1点    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第2点 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3点 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
第4点 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
第5点 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6点   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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