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025-066

详细内容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1点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2点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第3点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4点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第5点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第6点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7点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8点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其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好处

第1点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等,免征营业税。
第2点  对符合非盈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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